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与公司章程所称总经理相对应。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为公司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总经理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 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经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其他经理人员的任期由董事会确定。
第九条 经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人员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在聘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董事会确认的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
信的义务,应当勤勉、尽责,并履行下列职责及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行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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