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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04:15 股吧网页版
同兴达: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第四条 除了具备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金融、财务、会计、工商管理、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与监管机构及交易所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政府有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董事会、股东会出具
的报告和文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会报告,应该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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