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都应遵守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上述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均负有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或者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减资的计划以及其他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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