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低于法定或本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或者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战略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等资料;
(三) 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按规则要求签发立项意见书,形成议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四)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免于提前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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