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
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四)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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