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 号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4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低于法定或本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或者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事项,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由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该书面决议仅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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