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20:11:12 股吧网页版
视源股份: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情况

基于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和公司经营管理及治理结构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公司对于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就上述变更事项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内容为准。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以外,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继续有效。就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比如下:

原文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其中 A 股普通股【】股,H 股普通股【】 【】股,其中 A 股普通股【696,016,545】
股。 股,H 股普通股【】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