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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11:11 股吧网页版
视源股份: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
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
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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