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经理人员,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适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经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经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考察该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况,确信所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其职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拟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提案中,各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兼职等个人情况;
(四)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六)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已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经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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