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是指与公司经营、财务相关的,对公司股票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部分条款适用于控制或参股公司的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事业群(BG)总裁、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前述人员指定的信息
披露联络人;
(三)公司其他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员工;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及时”报告,是指报告义务人应当自知悉重大
信息之时起 2 个小时内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在即将召开或已召开以下“重大会议”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以及关于重大信息的专项决策会议。
第七条 在即将发生或已发生以下“重大交易”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五)“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对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相互之间提供担保,不含对自身的担保增信);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六)上述事项在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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