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
(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受益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等)及衍生品交易;
(三)委托理财。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述对外投资行为。其中,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门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按照如下内部审议权限进行:
(一)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投资标的为股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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