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行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为“股东会”),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监管指引1号》《股东会规则》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
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六)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本行只有两名独立董事时,则为两名独立董事一致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期限自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时,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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