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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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
的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
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
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情况紧急
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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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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