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 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
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注意,除董事会
已公告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当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九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 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一个或者一部分董事候选人,也 可以分散投给每个董事候选人。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 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
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十三条 2 名或 2 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 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四条 如得票数超过参加股东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2 的董
事候选人达不到应选董事人数时,应对其余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如第 二轮选举得票数超过参加股东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2 的董事候选人 仍达不到应选董事、人数时,由下次股东会按上述程序另行选举,直至选出应选董 事人数为止。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十六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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