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迅速、顺畅地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义务人,应于发生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派至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六)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信息报告义务人;
(七)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得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
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分支机
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2 目至第 4 目以外各项中方向
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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