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
人员的行为,确保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忠实地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应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
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具体条件在
每任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十一)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取薪酬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署的《聘用合同》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和指导。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除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金额低于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各类事项,
授权给总经理及其经营管理层批准。
第十五条 对于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类事项,总经理应充分分析该事项
对公司经营及发展的影响,若属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于高于总经理审批权限的事项,总经理应就该事项提供详细的信息及深入分析,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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