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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1:27:22 股吧网页版
裕同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职能部门以及全资、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在涉及研究、决定属于信息披露事项时,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应责成相关筹备会议部门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及投资者来电来访的接待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部门,具体操作信息披露的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当事人的相关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对信息披露的以下工作负责:

1、准确、真实、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通报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2、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事项不通报、延迟通报或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关单位应承担责任;

3、保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避免未经授权直接发布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4、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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