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的中短期理财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或者以银行存款,金融债、国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本制度不适用于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投资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进行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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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投资理财决策管理,提高投资理财决策效率,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二)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投资理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总经理(总裁)有权决定单笔或年度累计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含10%)的投资理财事项(不含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第五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2条和第6.1.3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经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董事长审批、筹措投资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投资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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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归档和保管。财务总监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经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审计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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