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或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总裁)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资金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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