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经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执业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决定,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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