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上述“重大”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总经理,下同)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发生变动;
(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十五)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或因严重违法被进行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七)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十八)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一)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二)收购或者兼并;
(二十三)合并或者分立;
(二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十五)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
(二十六)发生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或经营成果;
(二十七)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八)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九)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一)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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