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执行,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和审议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母公司。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办公室须及时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二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并按照公司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要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注册成立后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后,以下文件
须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一)合资、合作合同或股东协议;
(二)控股子公司章程;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有);
(四)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控股子公司成立时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件、证书;(如有)
(五)控股子公司工商资料;
(六)公司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如控股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监事会(或监事,如涉及)。本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