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如公司预计该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公司应披露:
(一)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同时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并披露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交易所同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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