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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1:25:15 股吧网页版
裕同科技: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公司审议同意和授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方式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捐赠,相应的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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