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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1:25:12 股吧网页版
裕同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八)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职的情形除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兼任董事会秘书,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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