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
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它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它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但因会计
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
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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