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
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重大事项时,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
所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或机构,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部门及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
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
围内所知重大事项重要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知情人,在
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该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和沟通,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及时、准确。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战略投资部备案。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三)提供对外担保;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传闻澄清;
(十)回购股份;
(十一)吸收合并;
(十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三)股东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四)股权激励;
(十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应及时报告的重要会议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
东会及审议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交易应当及时报告: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移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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