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
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未经审批,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
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二)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三)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捐赠人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对外捐赠,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借此谋求与个人及公司身份不符的荣誉地位;除特殊情况外,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
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及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九条 公司不得对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
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
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对外捐赠,经总裁办公会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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