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
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硬盘、U 盘、光盘、录音(像)带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遵守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上述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均负有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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