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
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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