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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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银”)接受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存军律师、季亚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或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
议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文件、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确认函或其他书面证明,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本所(或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以公告的形式将《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议案内容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公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网站。上述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会议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5 年 7 月 4 日,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唐恺先生
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会议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股东会通知》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5 年 7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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