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本制度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公司所属子公司
不得私自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
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
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
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
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
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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