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002823 证券简称:凯中精密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五年九月
声 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本激励计划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 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不超过 96.1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
四、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五、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2.60 元/股。
七、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1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者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十、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三、激励对象承诺,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四、本激励计划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五、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1
特别提示......2
目 录......4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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