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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16:53:06 股吧网页版
凯中精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任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非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任。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作出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并生效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正式离任该职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进行工作交接,向公司及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数据资产、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 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任职期间重大事项及承诺履行情况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章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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