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3 16:53:07 股吧网页版
凯中精密: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应充分考虑“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地区、文化及教育背景、行业经验、专业技能、主要经历及服务年限等多方面因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六条 会议召集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召开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非现场形式可选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 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对表决事项
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