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行为,确保经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长决议,向董事会及/或董事长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
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发人事任免文件。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离任,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依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任期届满离职,不按上述规定执行,或对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辞职、离任,董事长、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其参照适用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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