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提名政策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条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和<企业管治报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则》(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规则》”)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旨在:
(一) 载列本公司提名及委任本公司董事(以下简称“董事”)的准则及程序;
(二) 确保本公司的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成员具备切合本公司业务所需的技巧、知识、经验及多元观点;及
(三) 确保本公司的董事会的持续性及维持其领导角色。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将其甄选、提名及委任本公司董事的责任及权力授予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在不影响提名委员会于其职权范围内所列出的权力及职责下,甄选并委任董事的最终责任由全体董事承担。
第二章 董事的提名及委任
第五条 在评估及挑选候选人担任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考虑下列准则:
(一) 品格与诚实。
(二) 资格,包括专业资格、技巧、知识及与本公司业务及策略相关的经验,以及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提述的多元化因素。
(三) 为达致董事会成员多元化而采纳的任何可计量目标。
(四)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董事会需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以及参考《香港上市规则》内列明候选人是否被视为独立的指引。
(五) 候选人的专业资格、技巧、经验、独立性及多元化方面可为董事会带来的任何潜在贡献。
(六) 是否愿意及是否能够投放足够时间履行身为董事会成员及担任董事会辖下委员会的委员的职责。
(七) 提名为董事的候选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规则》以及其它可适用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八) 其他适用于本公司业务的其他各项因素,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可在有需要时修订有关因素。
第六条 委任新董事
(一)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在收到委任新董事的建议及候选人的个人资料(或相关详情)及被提名人的同意后,依据上述准则评估该候选人,以决定该候选人是否合资格担任董事。
(二) 如过程涉及一个或多个合意的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及每位候选人的证明审查(如适用)排列他们的优先次序。
(三) 提名委员会随后应就委任合适人选担任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如适用)。
(四) 就任何经由股东提名于本公司股东会上选举为董事的人士,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依据上述准则评估该候选人,以决定该候选人是否合资格担任董事。
(五)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就于股东会上委任董事的提案向股东提出建议(如适用)。
第七条 于股东会上重选董事
(一)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检讨退任董事对本公司的整体贡献及服务,以
及在董事会的参与程度及表现。
(二)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亦应检讨及确定退任董事是否仍然符合上述准则。
(三)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就于股东会上重选董事的提案向股东提出建议。
(四)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会上提呈决议案委任或重选某人士为董事,有关股东
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将会按《香港上市规则》及/或相关适用法律及规则要求载列候选人的有关资料。
(五) 若本公司股东提名候选人参选为本公司董事,应遵守本政策第三章本公
司股东提名人选参选为本公司董事的程序。
第三章 股东提名董事程序
第八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超过 1%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表决权(含优先股(如有)相关的恢复的表决权)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多份格式及内容相同的书面请求,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本公司应在相关会议召开前设立一段提名期间供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在此期间,股东可就提名董事候选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候选人亦可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同意接受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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