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4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5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11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5
第六章 附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按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告。
第六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中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以下简称“超募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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