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明确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和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并积极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形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与其加强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报告。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完成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决议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从事公司审计工作的履职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和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审计、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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