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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