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具有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形成是否同意选聘的书面意见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四)股东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五)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