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个人;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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