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选任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或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参股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参股公司应当制订相应制度确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其为自
然人的,应当以自身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品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重大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签署第六条(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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