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25-036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担保事项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子公司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崇达”)、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门崇达”)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保证书》。
汇丰银行深圳分行分别为深圳崇达、江门崇达提供综合授信额度 15,000 万元、20,000 万元,公司为这两家全资子公司本次授信业务提供全额信用保证。
2、公司本次担保额度的审议情况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为深圳崇达、江门崇达提供不超过 147,000 万元、130,000 万元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 2025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书(被担保方为深圳崇达)
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保证书是担保全部担保债务的一项持续性保证。保证人保证一经要求即向银行支付该等担保债务,无论该等要求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内或之后作出。就每一保证人而言,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
(a)如果任何担保债务在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尚未到期,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的担保债务的到期日起开始计算;且
(b)如果银行根据约定退还担保债务,则与该退还的担保债务有关的保证期间自该担保债务的退还日起开始计算。
3、担保金额及担保范围
3.1 保证人向银行连带保证客户按时支付担保债务,并保证一经要求立即向银行支付担保债务。
3.2 受制于第 3.3 条,保证人在第 3.1 条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应超过最高债务
15,000 万元人民币。
3.3 根据本保证书被索偿或执行的任何保证人应(作为额外义务且不以最高债务为限):
(a)支付自银行要求保证人支付担保债务之日起至银行收到全部担保债务为止(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或任何限制客户付款的情况发生之前和之后)相关担保债务上产生的违约利息;及
(b)一经要求立即全额补偿银行因对保证人执行本保证书而产生的全部开支(包括律师费)。
3.4 由银行出具的欠款证书,对保证人而言,在任何时候都应是未偿付担保债务的一项终局性证据。
(二)公司与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书(被担保方为江门崇达)
1、担保方式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保证书是担保全部担保债务的一项持续性保证。保证人保证一经要求即向银行支付该等担保债务,无论该等要求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内或之后作出。就每一保证人而言,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
(a)如果任何担保债务在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尚未到期,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的担保债务的到期日起开始计算;且
(b)如果银行根据约定退还担保债务,则与该退还的担保债务有关的保证期间自该担保债务的退还日起开始计算。
3、担保金额及担保范围
3.1 保证人向银行连带保证客户按时支付担保债务,并保证一经要求立即向银行支付担保债务。
3.2 受制于第 3.3 条,保证人在第 3.1 条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应超过最高债务
20,000 万元人民币。
3.3 根据本保证书被索偿或执行的任何保证人应(作为额外义务且不以最高债务为限):
(a)支付自银行要求保证人支付担保债务之日起至银行收到全部担保债务为止(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或任何限制客户付款的情况发生之前和之后)相关担保债务上产生的违约利息;及
(b)一经要求立即全额补偿银行因对保证人执行本保证书而产生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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