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 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 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相关信 息;
(三) 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和治理 结构的稳定性;
(四) 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
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
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下任董事
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
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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