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
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上市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
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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