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
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
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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