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5]第 30707 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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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赫达转债”)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售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回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
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回售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关于“赫达转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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