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山东赫达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赫达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9 号),山东赫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0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724.9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山东赫达本次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9,275.0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和信验字(2023)第 000036 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山东赫达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 6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债券代码“127088”。
二、“赫达转债”回售情况概述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 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 为 1.00%(“赫达转债”第三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5 年 7 月 3 日至
2026 年 7 月 2 日的票面利率);t 为 32 天(2025 年 7 月 3 日至 2025 年 8 月 4 日,
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5 年 8 月 4 日为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 IA=100×1.0%×32/365=0.088 元/张(含税)
故“赫达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088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赫达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070 元/张;
2、对于持有“赫达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收所得
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088 元/张;
3、对于持有“赫达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088 元/张。
(三)其他说明
“赫达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赫达转债”,“赫达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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