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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20:01:06 股吧网页版
*ST恒久:关于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ST恒久 公告编号:2025-033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兰山英、朱雪珍、潘晓珍、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91 号),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兰山英、朱雪珍、潘晓珍、洪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 号)查明事实,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兰山英作为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员会成员,朱雪珍作为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潘晓珍作为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议并签署了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 年年度报告》。你们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洪涛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议并签署了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相关人员接受江苏证监局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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